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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法律法规
发表时间:2019-05-20     阅读次数:     字体:【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文件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经2016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加盖加锁等措

施;

(四)建立运行、管理维护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记录归档;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

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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